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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的律师函上的一亿一千八百万只包含部分“科研费”,现在全部算上了。
“林书桐回国后收受的巨额财物,包括但不限于车子房子珠宝等,无对价、无合法依据,且明知沈荀有配偶,不属于善意第三人,同样需全额返还。”
“另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,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,沈荀婚内出轨加恶意转移财产,系重大过错方,理应不分财产。”